(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第九条 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第九条 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收购 怎样才能买到健康放心的食品?
既然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那些无良的厂家商家和昧心的专家明星广告代言人身上,那就让我们跟随号称“日本食品添加剂之神”的安部司,快速入门,自己练就一双慧眼吧!
首选我们要知道“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一般的,我们厨房里有酱油、盐、醋、黄酒、白砂糖、红糖等基本调味料,还有比较常见的小苏打、发酵粉之类的。如果在自己腌咸菜,可能还有给萝卜咸菜上色的栀子色素。但是,没有人会用防腐剂山梨醇,也不会用到苯甲酸、增稠剂、胭脂红、亚硝酸钠和多聚磷酸盐。像后面那些厨房里所没有的,想象不到的东西,就是食品添加剂。以下面这款腌萝卜条为例子,我们来看一下(图片来自淘宝):
按照我国的食品标签法规,商家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中所用的所有原料,而且必须按照加入量的多少来排列顺序。
食品添加剂由于添加量较少,往往会放在配料表的最末尾。消费者只要认真阅读,就能知道其中有没有食品添加剂。
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就有一千多种,普通老百姓要怎么来区分呢?
按照食品添加剂之神的说法,好像也没有什么特别难的地方。只要看到食品标签上标出的成分当中,有你不认识或者不了解的一些成分,十有八九就是添加成分了。
我们厨房里天天在用的酱油、醋等调味品,看一下配料表。
传统的酿造酱油配料应当是大豆、小麦、盐和曲。如果包装上还有谷氨酸钠、焦糖、山梨酸钾、5’-核苷酸钠等等,这些你不认识的东西就是食品添加剂。我们烧红烧肉红烧鱼会用到老抽酱油,它的颜色特浓,容易“上色”,往往是因为添加了焦糖色素。现在还有很多酱油标注了“特鲜”,为什么味道特别鲜美?很多就是因为它们加入了鲜味剂(谷氨酸钠和核苷酸钠)或氨基酸水解物。酱油的保质期标注特别长的,就是因为添加了防腐剂,如山梨酸钾或苯甲酸钠。
黄药师观点:贵的不代表是对的,广告多的不代表是健康的,买的人多的不代表是好的,专家推荐的也不一定可靠,对于食品也一样,可惜很多人常常忘了这句话。
青岛食品收购之过期食品回收之一般产品销毁的流程
1.咨询产品报废产品销毁中心
2.提供所报废的清单及对产品销毁的程度要求
3.制定产品销毁综合处理方案
4.报废产品安全转移至产品销毁现场
5.全程监控(录像、照片)产品销毁处理过程
6.双方核实确认报废产品销毁的数量及满意程度
7.产品销毁处理公司开具《产品销毁证明》报告给产废方
8.销毁程序结束
9.后期回访优化销毁方案